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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区税务局领导莅临我律师所开展营商环境实地调研活动

作者:宏松    日期:2021-11-10     阅读:2,304次

       2021年11月9日上午,青秀区税务局前副局长王飞恒、组织人事股二级主办前主任梁洁建、青秀区税务局建政分局局长陆俊甫一行莅临我律师所开展营商环境实地调研活动。

      本所主任张宏新、支部书记刘彩虹、行政部主任秦佼佼热情接待了来访同志,并一同参加了调研座谈会。

       座谈会上,王飞恒同志首先阐明了本次实地调研的目的,是为了听取辖区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纳税单位的意见和诉求,收集纳税单位反映的国家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纳税服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随后,张宏新主任简要介绍了本所基本情况,并就本律师所税务工作面临的现状和困惑提出了五点意见:第一,律师事务所的产品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又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当律师提供有偿服务并有实际收入时,可以确定律师有个人所得款,但当律师提供无偿服务时,却因无服务价格而无法认定律师的劳动价值;第二,当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无偿向社会捐款、捐物时,律师为此交付的款项和物品,却因无法提供税务发票而无法抵扣其相应的个人所得,这不符合事理;第三,律师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时,律师事务所需要向无偿提供服务的律师支付一定的报酬,但律师事务所所支付的报酬亦因无发票而无法抵扣律师事务所的支出;第四,律师事务所为一些专业会议提供资金赞助时,因所赞助的会务组没法提供发票而无法抵扣律师所的支出;第五,律师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律师的收入并不固定,也不稳定,部分律师可能连续几个月收入较高,也可能连续几个月收入较低或没有收入。律师收入高的那些月份,得按实际收入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却不能与收入低的或者没有收入的那几个月平均计算收入再计个人所得税,这不合理。为此,张主任向调研组提出两点建议,即:一是针对律师事务所的收支情况,建议税务机关按一定比例对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进行定额征收,即定额以内(如总收入的20%)视为律师所的毛利润,按毛利润征收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定额以外均视为律师所的合理支出,无需律师所另行提供支出发票;二是对于按个人所得缴税的合伙律师,建议按合伙律师全年平均收入确定其个人所得税,取消目前按月或按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
       接着,刘彩虹书记和秦佼佼主任也结合自己在执业过程中碰到的税务问题,给调研组提出了很有参考价值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最后,双方还就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涉税风险、服务需求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王飞恒同志表示,将会综合所有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并向上级反馈,争取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辖区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