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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律师协会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潘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9-05-06     阅读:16,180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19)第1

投诉人:卢思明,女,壮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投诉律师:潘杰,男, 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410917683。

2018年427日,投诉人卢思明以潘杰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代理、违规收费为由向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律师协会投诉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潘杰律师,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律师协会201857日立案调查,潘杰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1915日,本会作出了对潘杰律师拟训诫的处分决定。2019221日,本会向潘杰律师告知了会拟训诫的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潘杰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2018年1月29日,投诉人陪同谈志平(夏光明及夏雪的母亲)赴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聘请潘杰律师作为夏光明、夏雪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律师,且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侦查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后潘杰律师以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理由,威逼利诱其再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合理名义款项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投诉人认为潘杰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己预知案情,不合法理,利用其不清楚律师收费标准及急迫的心理,以各种强辩理由通过口头方式要求先付款后签协议。其转账支付款项后,潘杰律师又教唆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并且要求保密(后查明刑事案件不允许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此举己经违背了投诉人的知情权及自愿原则,而夏光明与夏雪是无罪释放,并非取保候审。2018年2月15日,投诉人再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潘杰律师感谢费人民币6666元整以及交通费用66元。

投诉请求:请求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律师协会进行查处并要求潘杰律师退回150000元不合理款项。2018115日,投诉人增加投诉要求被投诉人退回6666元、66元人民币的请求。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2018年1月29日,投诉人通过熟人介绍找到被投诉人,了解案情后,签订了委托协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由投诉人支付了侦査阶段每个案件各1.5万元共计3万元律师费。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补充协议,同年2月8日,应委托方谈志平和投诉人的自愿、强烈要求, 由投诉人代谈志平签订该补充协议(投诉人述称谈志平肺癌、肾癌等疾病术后,当时病情危重、恶化,已住院瑞康医院) , 他们强烈要求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想尽一切办法为夏光明、夏雪取保候审、或者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能让两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不予逮捕,且希望两被告人在2018年2月15日(除夕)前能释放出来,投诉人自愿给予奖励15万元。被投诉人认为,本补充协议系应投诉人自愿要求而签订,所支付的费用为奖励性质,不属于风险代理。因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责任,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其努力工作, 两被告人夏光明和夏雪于2018年2月14日下午13点不给予批捕释放出来。其已完成了辩护工作,该奖励收费应当收取,既符合双方的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投诉人为感谢被投诉人的高效工作效率,于2月15日(除夕)发6666元红包给被投诉人,事实证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辩护服务是十分满意的。

查明的事实2018年1月29日,投诉人以及谈志平通过熟人介绍找到被投诉人,了解案情后,由谈志平与被投诉人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以及另一执业律师作为夏光明、夏雪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由投诉人支付了侦査阶段每个案件各1.5万元共计3万元律师费。2018年2月8日, 由投诉人代谈志平与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如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想尽一切办法为夏光明、夏雪取保候审、或者通过律师的辩护工作能让两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不予逮捕,且两被告人在2018年2月15日(除夕)前能释放出来的,投诉人自愿给予奖励15万元,同日,投诉人支付150000元给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收据给投诉人。2018年2月14日,侦查机关不给予批捕对夏光明、夏雪进行释放。投诉人分别2018年2月1日2018年2月15日通过微信转账66元、6666元给被投诉人。2018年10月12日,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将150000元退给了投诉人,投诉人向本会撤回投诉,并向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写下承诺,保证不再向任何国家机关和新闻媒体、网络、微信、QQ等媒介投诉、举报律所,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018年10月25日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 “法治最前线”栏目就本案件播出了一则题为“广西一律师被质疑违规收费,这186666元都是什么钱?”的报导。2018年10月29日,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与广西电视台沟通,详细说明了案件经过、争议缘由和处理结果广西电视台表态不再跟踪报导,不再转播,尽快删帖。2018年10月29日下午,广西电视台己经删帖,经验证在微信、QQ渠道己经撤销链接。2018年12月25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潘杰律师退回投诉人150000元、6666元、66元本金共计:156732元,利息:6731元(按年率利6%从2018年2月8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其中15万元已在2018年1012日退还,6666元、66元于2018年12月24日退还,利息6731元于调解当时已支付;2、投诉人撤回对潘杰律师、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双方同意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投诉人不再向任何国家机关、新闻媒体、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投诉、举报、上传、散布、转播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和潘杰律师本投诉事件;3、投诉人撤回投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书;2、《委托协议》;3、《补充协议》;4、《收据》三张;5、《借记卡明细》2张;6、2018年2月1日以及2018年2月15日分别通过微信转账66元、6666元给被投诉人的记录及说明;7、疾病诊断证明书;8、住院预交金收据; 9、请求无罪释放夏光明的辩护意见;10、拘留通知书; 11、《撤回投诉申请书》;12、《承诺书》。

综上,本会认为

一、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一条的内容为:“通过受托律师的工作和辩护,被告人夏光明、夏雪在2018年2月15日前能无罪释放或者不予批捕(达到任何一项即视为乙方工作己完成)成功获得释放的,委托人自愿奖励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注:款项为净额不含税,税费由甲方处理和承担,如开税票需另按总额的30%支付税费)给受托人。该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当日预付给受托人”。第二条的内容为“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犯罪嫌疑人夏光明和夏雪的不予批捕/无罪释放的工作(两项工作完成一项即可),受托方于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全部退回给委托方;如果乙方工作能够在该期限内释放夏光明或者夏雪其中一个,减半收取费用即柒万伍仟元(? 75000元)”。由以上内容可以确定,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是:尽力让被告人夏光明、夏雪在2018年2月15日前能无罪释放或者不予批捕(达到任何一项即视为工作己完成)成功获得释放的这个结果,而委托方的义务是签订协议当日即刻支付15万,或75000元。该约定即是风险代理之服务费用与结果挂钩,被投诉人认为该费用是奖励,不属于风险代理的理由不成立。

二、虽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已达成调解,被投诉人已退回投诉人的全部款项,投诉人撤回投诉,投诉人也谅解了被投诉人,但由于本案最终还是造成一定的负面社会舆论,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

综上,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潘杰律师训诫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19年2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