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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律师协会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陆昀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6-12-05     阅读:12,292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2016〕1号


被处分会员:陆昀,女,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911755430

2015511日,梁文川等人向本会投诉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陆昀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会2015617日依法对该投诉案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信,证明被投诉人承诺将廖定欢从看守所捞出来免除刑事处罚并不按时出庭,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实;(2)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函,证明案件由该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事实;(3)收据;证明被投诉人收到律师代理费3万元的事实;(4)汇款收据,证明投诉人梁文川向被投诉人银行账号汇入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的身份信息情况;(6)委托人廖业知出具的“证明书”,证明陆昀律师收取的13万元现金全部是投诉人周厚礼通过梁文川转给陆昀律师的事实;(7)委托书,证明周厚礼作为投诉人委托梁文川全权代理的事实。 

被投诉人陆昀律师针对投诉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辩意见,证明陆昀律师没有违反规定办理案件和委托人没有如实告知案件具体事实,导致其判断错误,以及因身体不舒服不能如期出庭担任辩护人的情况;(2)刑事委托合同;证明案件是通过律师事务所接受统一委托的事实和约定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二十万元的事实;(3)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人为廖业知的事实;(4)银行汇款通过书;证明陆昀律师在投诉发生后已经退还人民币三万元给陈良富的事实;(5)崇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证明陆昀律师在前期代理期间已经完成了一些事务的事实。

2015724日本会通知梁文川到本会做调查笔录;2015910日本会通知陆昀律师到本会做调查笔录;20151223日本会通知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曾伟雄律师到本会做调查笔录;同日本会通知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荣宁到本会做调查笔录。2016111日本会书面告知陆昀律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陆昀律师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一、被投诉人陆昀律师接受委托后不按规定出庭担任辩护人的事实存在。

经过询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至今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陆昀律师承诺将犯罪嫌疑人廖定欢免除刑事处罚,也没有证据证明陆昀律师承诺收取10万元后能将犯罪嫌疑人廖定欢从看守所里捞出来,故投诉陆昀律师许诺收钱后捞出犯罪嫌疑人廖定欢与事实不相符。但是,陆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其以生病为由不出庭担任辩护人的行为事实存在,而且陆昀律师在未与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案件转委托给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曾伟雄律师帮其出庭担任辩护人存在过错,在调查过程中,陆昀律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不出庭确实生病,虽然委托人廖业知在法庭上同意曾伟雄代其出庭担任辩护人,但是,实际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是投诉人梁文川等人,在转委托给本所以外的律师代理时,应当征得本所和支付律师费用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再征求委托人廖业知的认可较为妥当,所以,在整个转委托过程中,陆昀律师是存在过错的,受转委托的曾伟雄律师因其未报告其所在的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同意,也有私自收案的事实存在,曾伟雄律师的过错行为均是陆昀律师的不正当执业行为导致的,故陆昀律师在代理廖定欢贩毒案件过程中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及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八条,律师应当按时出庭和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的规定

二、被投诉人陆昀律师违反规定收取律师费的事实存在。

经向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荣宁律师调查核实,该律师事务所在本案发生前已经将三份空白委托代理合同交由陆昀律师接受案件委托时使用,但要求合同签订后收取律师费用的,必须以转入单位对公账户,否则,不转入单位账户的费用都不是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而是律师个人的行为,发生退费事情则由律师个人承担能退还当事人,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责任。同时,该律师事务所确认委托合同和授权书上的公章是该所的公章。

另经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查核实,虽然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廖业知签订和授权了陆昀律师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用是由投诉人梁文川及李进华、周厚礼等人代为支付的,即委托人廖业知实际上没有支付律师代理费。另外,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用为17万元,差旅费1万元,其他费用2万元,共20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梁文川等人支付了3万元现金给陆昀律师,陆昀律师向委托人出具了收条但没有律师盖章确认。到了20141016日,又由梁文川向陆昀律师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地点:中国邮政银行崇左市友谊大道支行,账号:6221886110018118119)转入人民币10万元,现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不确认该两笔收款为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律师代理费用,而是陆昀律师的个人行为。为此,陆昀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同时陆昀律师也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十五条,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的规定。故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私自收费行为。

本会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以及第八十八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陆昀律师在接受梁文川等人的委托代理廖定欢的案件中,未与梁文川等人就该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私自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在行业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六)、(七)、(九)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对陆昀律师予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被处分会员陆昀律师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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