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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律师协会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黄毛川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2-02-22     阅读:10,992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2﹞第2

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被投诉人:黄毛川律师,男,年月日出生,执业证号:145012000102803411,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21年629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71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案号为南律诉字﹝2021﹞第21。被投诉人黄毛川接到本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就投诉内容进行书面说明2021年11月18日本会作出了对黄毛川律师的拟处分决定。2021年1216日本会向黄毛川律师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黄毛川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黄清贤等14人涉恶案件中,黄清贤的辩护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黄毛川律师与黄英桂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毛川为黄清贤传递信件,承诺疏通检法关系,及带案外人与黄清贤见面。其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

投诉请求:请依法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1.2018年5月8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与韦少莲办理委托手续,由被投诉人黄毛川作为黄清贤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的辩护人。委托人韦少莲将代理费交给律所,律所开具了收据。

2.被投诉人黄毛川于2018年5月8日在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黄清贤,并将经由黄清贤签字文件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黄清贤女儿黄英桂。黄清贤要求帮转告其儿子黄桂仕抓紧处理家里情况。

3.被投诉人黄毛川第二次会见黄清贤时,让被投诉人转告其女儿黄英桂,若被投诉人能为其取保候审成功或不批捕,将另外增加报酬。被投诉人将该内容记录在纸张,由黄清贤在记录上签名。会见结束后,被投诉人将该会见记录拍照发给黄清贤女儿黄英桂。

4.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投诉人黄毛川前往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青秀区检察院阅卷,才知道黄清贤案件系涉恶案件,但并未向崇左市律协报备。

5.被投诉人黄毛川对崇左市律协认定接受委托收费后没有向委托人出具财务票据违规没有意见;承认会见黄清贤过程中在不影响公安机关侦破黄清贤等人犯罪案件情况下违规帮助黄清贤处理家庭事务传递信息的事实;承认在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阅卷,知道黄清贤案件系涉恶案件,没有向崇左市律协报备违规。

查明的事实:

1.2012年4月18日,黄毛川律师进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执业。2018年5月8日,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与韦少莲办理委托手续,由黄毛川代理黄清贤涉嫌强制交易罪案辩护人。韦少莲把代理费交给律所,律所出具了收据。2018年6月14日,黄毛川向崇左市司法局提交转所手续。2018年7月3日,黄毛川律师正式转所到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执业。

2.2018年5月14日,被投诉人在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第一看守所会见了黄清贤,在会见过程中,黄清贤口述写给黄英桂的信件内容,被投诉人黄毛川代为记录,黄清贤在被投诉人代为记录的信件签上黄清贤的名字并落款时间2018.5.14,被投诉人黄毛川会见后于当日下午12:46将该信件通过微信拍照,发送给黄清贤女儿黄英桂。

3.2018年6月18日,被投诉人黄毛川向黄清贤女儿黄英桂微信发送有黄清贤签名的文件(信件)2、3。

4.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被投诉人黄毛川声称前往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青秀区检察院阅卷才知道黄清贤案件系涉恶案件,但其并未向崇左市律协报备。

5.2019年5月6日,崇左市律师协会向广西律师协会出具《必威体育app官网-【中国科学院】@:黄毛川被投诉情况汇报》,汇报证实:被投诉人黄毛川接受委托收费后没有向委托人出具财务票据。但汇报指出“黄毛川虽能接受调查,但从调查情况看,其陈述的情况相互矛盾,在2019年3月8日接受广西律师协会调查,承认会见时为黄清贤带出一封信件,拍照发给黄清贤女儿,而在接受崇左市律师协会询问时,拒不承认有此事,仅承认由黄清贤陈述其记录,黄清贤在被投诉人黄毛川的记录上签名和写上日期后,拍照给黄清贤女儿黄英桂,但要求他提供会见笔录时,又称会见笔录没有了”。

6.另查明,被投诉人黄毛川在2019年9月曾因存在“虚假诉讼情形”被崇左市律协予以“通报批评”的惩戒处分。

综上,本会认为:

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人黄毛川存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文件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行业纪律处分。同时,被投诉人黄毛川在承办刑事案件中,存在向当事人承诺可以实行风险代理的行为,该风险代理承诺虽然还未形成合同条款,但是应当向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同时被投诉人黄毛川在知道案件系涉黑涉恶案件后,并未主动向律师协会报备,证明被投诉人黄毛川的代理工作极不规范,也应当向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黄毛川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并对被投诉人黄毛川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1月25

附:相关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广西律师协会或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广西律师协会作出;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广西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广西律师协会或者各市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可以事先或者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会员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广西律师协会拟对违规会员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时,应当事先建议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吊销该会员的执业证书;会员被自治区司法厅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广西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